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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工程专业争议等问题,法院通过专家咨询★★、特邀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最大程度节约诉讼成本和缩短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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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为316191985.99元★,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后某置业公司又向某建设公司发送直接发包通知书★★,据此另行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价为527267027元,合同形式为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该合同进行了备案。因两份合同的结算方式不一,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近日,无锡中院发布了★★★“审理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江阴法院两篇案例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当以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当事人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为中标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在招投标程序之外,不应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便该另行签订的合同办理了备案手续,也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能以备案合同否定中标合同。
考虑到工程尾款仅有40万元左右,扣除可能发生的修复费,剩下的工程款尚不够支付鉴定费,且质量鉴定程序耗时长达一年左右★★★。在征询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利用★“天平共筑”平台★★,通过当地建筑行业协会的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咨询,给出了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的参考性意见,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确认★★。最终,一起本应要鉴定三次左右、耗时一年左右的工程质量纠纷★★,在短短的二十天内即迎刃而解★★★,双方调解结案。
涉案工程采取招投标程序确定某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后,又以直接发包的形式发包给某建设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因直接发包而签订的合同无效。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沟通的往来函或联系单上,所引用的合同条款、开工时间★★、确定进度款支付金额等均与中标合同相对应。所以认定应以前一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司法鉴定虽然更具专业性★、准确性,但同时也会带来诉讼成本和审理周期的增加。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之前,应当考虑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结合个案情况,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参与,以专家咨询、特邀调解等形式,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鉴定★★,并增强调解的说服力,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专门性争议问题★★,破解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难题★。
某发展公司拟新建高标准厂房,经协商将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完工后,双方进行了价款结算。但投入使用时,厂房即出现严重的墙体渗水、粉刷层脱落、外墙面开裂等问题。后某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某发展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0余万元,某发展公司则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厂房的修复费用,并申请法院对质量问题的原因、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司法鉴定。
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中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另行签订的合同办理了备案手续,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不能以备案合同否定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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